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天津市定价目录》印发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天津市定价目录》印发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定价目录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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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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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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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市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电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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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然气 |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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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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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跨区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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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再生水 |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农村村民自建、自营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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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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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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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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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海水 |
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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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管网的热力出厂和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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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公共管网的热力出厂和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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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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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等站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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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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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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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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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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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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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运输、公安主管部门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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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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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学历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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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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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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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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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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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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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市级政府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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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政府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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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服务 |
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尸体运输和焚烧、骨灰存放等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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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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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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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房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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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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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面向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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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产房屋 |
住宅租金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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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租金标准 |
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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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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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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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居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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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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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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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保护 |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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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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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仲裁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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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垄断性的交易平台交易服务 |
市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矿业权、碳排放权、工程建设的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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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工程建设的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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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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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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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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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本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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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赋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港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的价格职责授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工作由上述地区管委会负责。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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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成品油价格按现行相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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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定价目录中,市内六区指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和红桥区;环城四区指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