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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2B-0715-2018-07102 文 号: 津财综〔2017〕165号
主题分类: 行政收费 附 加 码: 00018485-8/2018-07102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8-03-16 00:00:00
主 题 词:    
名 称: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17〕165号区发改委
内容概述: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市容园林委(环卫局),财政征收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清理我市涉企收费决定,现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三)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四)除上述情形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并在收费票据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垃圾产量、收费总额等事项。

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单位

市市容园林委是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是本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各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收缴管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对居民、暂住人口可使用《天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票样附后),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库。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非税收入”0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3城镇垃圾处理费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镇垃圾处理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等,提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透明度。

五、资金使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理、转运、垃圾处理等专项支出。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城镇垃圾处理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应当切实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如实提供城镇垃圾处理费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价格部门的监督。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征收或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此前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票样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容园林委

20181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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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税政司,天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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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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