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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1A-0203-2017-06483 文 号: 津南政办发〔2017〕26号
主题分类: 区政办发 附 加 码: 00018472-7/2017-0648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 年 06 月 21 日
主 题 词:    
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南政办发〔2017〕26号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621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津南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研究院服务津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津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津南区辖区范围内的研究院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院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我区产业发展需求,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和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改造等工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地方政府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

第四条 研究院建设应围绕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等自愿、重点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营和开放共享的运营体制和机制,重点打造“研究院+产业基地、研究院+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研究院+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模式,依托本市及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国内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院所进行总体规划布局。

 

第二章 发展方向及功能定位

 

第五条 重点支持研究院以下发展方向并实现相应成效:

(一)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和创新链延伸等关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运营管理机制,连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与技术成果市场需求、企业产品研发需求,释放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弥补产业链和创新链缺失环节,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围绕区域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专业化人才团队。

(五)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通过开展科技合作、参与各种对接会、举办行业创新论坛、紧密联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形式,为我区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各方职责

 

第六条  研究院由津南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镇或园区管委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方共同建立,实施公司化运营管理模式。研究运营公司应在津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财务结构,产权明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实体化运行,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共建方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研究院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

第七条 津南区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研究院的设立和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并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署合作建设研究院协议书。负责成立研究院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研究院设立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

(二)明确研究院的校内管理部门及管理架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鼓励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管理模式。负责任命研究院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并明确管理部门、运营公司及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三)负责注册成立研究院运营公司,并对研究院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四)负责指导研究院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配合津南区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院运营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九条  街镇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研究院的引进工作,将研究院纳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研究院实施属地化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本地区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研究院建设和发展工作部署,促进本地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

(三)督导研究院建设计划的实施,配合区科委做好对研究院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  区科委是研究院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全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同研究院运营公司签署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对研究院建设及运行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组织做好研究院的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的安排及拨付,负责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研究院运营公司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研究院运营公司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营,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确定发展规划以及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等。研究院运营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督管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受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应是市、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

(二)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科技实力,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能够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仪器设备等。

(三)研究院应具有相关领域内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团队。

(四)研究院应有固定的场所,具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

(五)研究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发展目标,主要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人才队伍,科研条件与设施,决策、管理、执行机构和运行机制,管理和监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阶段性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研究院建设方案、研究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院运营公司的工商执照、公司章程等。

第十六条  区科委根据全区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总体布局,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研究院的建立,并确定相关的支持政策,签署合作建设研究院协议书。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院建设内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二)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研究院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三)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四)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支持措施能否保证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八条  区科委同研究院运营公司依据区校合作协议要求的内容签署《研究院项目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应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并细化研究院建设年度绩效指标、建设进度安排、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内容。《合同书》签订后,研究院建设即纳入区域科技专项管理序列,同时安排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建设期限一般3年。

 

第五章  主要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研究院落户的街镇或园区管委会在项目用房、人才引进与企业注册等方面为研究院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具体优惠政策以研究院运营公司与承接地街镇(管委会)签署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在共建协议规定的年度内,向研究院提供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支持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以及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本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等,优先支持运营规范的研究院。对承担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专项等项目按照国家或市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优先配套。鼓励研究院申报国家级或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对认定的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应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任命与调整须报区科委备案。其它方不得参与研究院运营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应建立开放、流动的人才使用机制,凝聚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和建立一支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技术创新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应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探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孵化科技企业、技术并购等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迅速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通过合作研发项目、制定行业标准、共建技术研发平台、交流培训创新人才、共享仪器设备、提供分析检测服务等,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辐射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绩效评价与奖励、项目立项评价与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整合科技资源,探索实施公司化运作的项目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应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撑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完善自身研发条件设施。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年终向区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出申请,辖区管理部门及区科委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任务合同书每年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考核。各研究院必须接受绩效考核。对绩效评价合格的研究院,继续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暂缓支持,直至评价合格,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到期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研究院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未能如期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实行单独核算,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报区科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解决,暂无规定的由相关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与本区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