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 事项编码 | JN-XAZ-0007 | 办理地点 | 小站镇民社保 |
| 办理部门 | 小站镇政府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 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88611156 | 监督电话 | 88615058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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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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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无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
| 申请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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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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