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 事项编码 | JN-SG-0002 | 办理地点 | 双港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办理部门 | 双港镇政府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589674 | 监督电话 | 28589674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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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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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无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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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持本人户口本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 4、社区居委会婚育证明(或单位证明) 5、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已有子女的应提交施术单位或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避孕措施证明,政策外生育的提交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处罚决定书,到现居住地所在的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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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