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 事项编码 | JN-SW-QY-XK-0009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南 |
| 办理部门 | 水务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398854 | 监督电话 | 28392694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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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 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十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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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取水处已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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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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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及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5、取水处已安装计量设施。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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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