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举办营业性演出及募捐义演审批
| 事项编码 | JN-WG-GR-SP-0002 | 办理地点 | 文广局 |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3天 | 承诺期限 | 3天 |
| 联系电话 | 28512279 | 监督电话 | 8891860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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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
| 受理条件 |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外国或港澳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不适用该条款。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
| 申请材料 |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注: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⑴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⑵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⑶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
|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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