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立或变更娱乐场所审批
| 事项编码 | JN-WG-GR-SP-0003 | 办理地点 | 文广局 |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15天 | 承诺期限 | 7天 |
| 联系电话 | 28512279 | 监督电话 | 8891860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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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条至第九条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五条 | ||
| 受理条件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三、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五、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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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 | ||
|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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