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置审批
| 事项编码 | SR-SP-004 | 办理地点 | 津南区市容园林委二楼203室 |
| 办理部门 | 市容园林委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1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528122 | 监督电话 | 28391379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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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0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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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处置场所; 2、渣土处置工地(场所)采取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3、运输车辆符合渣土密闭化运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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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市政府《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27号,1993年5月10日批转发布)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时,每吨交纳排放处置费二元。各类建筑工程的原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道路、桥梁、园林、煤气、上下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异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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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施工许可证及工程图纸; 2、工程土方测算表; 3、使用密闭车辆承运工程渣土的协议; 4、自行安排消纳场地的,还应提供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或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以及受纳场地所在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纳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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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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