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拆改
| 事项编码 | JN-RF-GR-SP-0002 | 办理地点 | 津南区行政许可大厅 |
| 办理部门 | 人防办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5天 |
| 联系电话 | 28392139 | 监督电话 | 2839395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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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人防法》第28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2、《天津市实施【人防法】办法》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或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负责补建;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补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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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已填写《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 2、已取得市规划局: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3、已准备被拆除人防工程的平面图、剖面图; 4、已设计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补建费交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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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文件,津价房地[2007]69号《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钢混结构:1200元/平米。 2、砖混结构:1978年以后的1200元/平米;1978年以前的1000元/平米。 3、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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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 2、补建费用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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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