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审批
| 事项编码 | JN-HB-QY-XK-0006 | 办理地点 | 津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5、26、27号窗口 |
| 办理部门 | 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水和大气的20工作日,噪声的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
| 联系电话 | 28520945 | 监督电话 | 28523189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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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5、《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7、《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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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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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收费 | ||
| 申请材料 | 1、递交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闲置或者拆除的理由;申请闲置或者拆除的时间;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的防止污染的措施等) 2、(水和大气)的还需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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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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