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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事项编码 SR-SP-002 办理地点 津南区市容园林委二楼203室
办理部门 市容园林委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28528122 监督电话 28391379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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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天津市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受理条件
1、经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确认不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正常销纳和处置的; 2、原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设置并应事先提出处置方案和补偿重建承诺; 3、按重置价格缴纳补建或补偿费用。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六)是否收费:有收费 (七)收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拆除公厕补建费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4]第93号文件) 根据一九九三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对于因工程建设、城市改造等原因,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城市公共厕所者,应按规定易地重建或补建、不能重建、补建公厕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拆除公厕补建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除公厕补建费收费标准: 繁华地区和主干道路公厕每座20万元,一般道路和居民公厕每座12万元。对危改房屋拆除公厕收取补建费,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原市环卫局印发的《天津市拆除城市公共厕所补偿损失管理规定》(津环卫计字[94]第3号)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损失补偿费标准停止执行; 二、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拆除公厕补建费”必须用于本区公共厕所的改造和建设。
申请材料
1、权属关系及丧失或被其他设施替代使用功能的证明; 2、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3、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重建的选址建议书及异地重建的设计图纸或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批准文件,不能异地重建的还需提交同意缴纳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执法内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