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事项编码 | JN-WG-GR-SP-0001 | 办理地点 | 文广局 |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10天 |
| 联系电话 | 28512279 | 监督电话 | 8891860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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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六条 第七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 ||
| 受理条件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注: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①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②职称证书; ③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④其他有效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
|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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