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的许可
| 事项编码 | JN-LY-QY-XK-0001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 |
| 办理部门 | 旅游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20日 | 承诺期限 | 5日 |
| 联系电话 | 28518361 | 监督电话 | 2851836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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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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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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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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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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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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