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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青年见习基地申请、备案业务
事项编码 JN-RS-QY-SP_0002 办理地点 就业促进科
办理部门 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期限 即来即收 承诺期限 即来即收
联系电话 28392646 监督电话 28391671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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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津劳社局[2009]67号)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
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地申请要求: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不得修改) 2、申请报告(需填写题头“津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就业见习计划(需包括提供见习岗位类型、数量、预计吸纳人数,注:见习人员留用率不得低于30%) 5、见习人员管理方案 6、见习人员导师分配情况(包括导师姓名、职务、职称、培训学生) 7、发展前景报告(包括连续三年经济效益) 8、承诺书(承诺见习结束后,必须吸纳见习人员的30%以上)。 备注:以上材料除特殊标注外,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备案要求: 1、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于见习开始后7日内将《就业见习计划备案表》、《就业见习备案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连同电子版报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表须加盖公章,不得修改) 2、目前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08、09届(28岁以下)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毕业生(专科以上,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08、09届高校毕业生(二期网上不能有就业登记)。 3、备案表中联系电话需为见习人员本人移动电话。 4、备案时,需提供见习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见习协议原件,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协议需见习基地加盖公章,见习人员本人签字。(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5、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之前将《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及《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花名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6、见习人员管理方案、见习人员导师分配情况 7、发展前景报告(包括连续三年经济效益) 8、承诺书(承诺见习结束后,必须吸纳见习人员的30%以上)。 备注:以上材料除特殊标注外,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执法内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