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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事项编码 JN-GS-QY-QT-0008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期限 9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28392250 监督电话 28516737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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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
受理条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征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主表 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1份 3、《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1份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1份 附送资料 与原件相符的经营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材料  

执法内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