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 事项编码 | JN-JS-GR-SP-0005 | 办理地点 | 区人口计生委 |
| 办理部门 | 卫生计生委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随时 | 承诺期限 | 随时 |
| 联系电话 | 28536132 | 监督电话 | 28392775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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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受理条件 | 家庭成员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
| 申请材料 | 1、申请:病残儿父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学鉴定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2、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3、复核: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区级筛查:区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筛查。 5、市级鉴定:通过区级筛查者,参加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的鉴定。鉴定符合者进行再生育审批。 | ||
|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无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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