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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取消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纳税定额
事项编码 JN-GS-QY-QT-0009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期限 4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28392250 监督电话 28516737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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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受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管理情况,认为纳税人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取消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收费依据
和标准
 

申请材料
主表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1份
执法内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