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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编码 JN-GS-QY-QT-0011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发票印制领取)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发票印制领取)
联系电话 28520501 监督电话 28516737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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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号)
受理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收费依据
和标准
 

申请材料
主表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核准表》1份 附送资料 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票样3份
执法内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