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
| 事项编码 | JN-GS-QY-QT-0012 | 办理地点 | 各办税服务厅 |
| 办理部门 | 国税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结 |
| 联系电话 | 28520501 | 监督电话 | 28516767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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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七)《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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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有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规定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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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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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主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或《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附送资料 1.申请代开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及《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信息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出示); (3)承运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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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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