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证明开具
| 事项编码 | JN-GS-QY-QT-0015 | 办理地点 | 各办税服务厅 |
| 办理部门 | 国税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结 |
| 联系电话 | 28520501 | 监督电话 | 28516737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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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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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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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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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附送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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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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