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事项编码 | JN-GS-QY-QT-0020 | 办理地点 | 各办税服务厅 |
| 办理部门 | 国税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9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520501 | 监督电话 | 28391383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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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 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58号)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5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九)《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税发【2010】27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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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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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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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主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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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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