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事项编码 | JN-GS-NZQY-XK-0029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津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
| 办理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521140 | 监督电话 | 28390741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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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 受理条件 | 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还要求合伙人为五十人以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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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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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8、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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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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