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事项编码 | SR-SP-001 | 办理地点 | 津南区市容园林委二楼203室 |
| 办理部门 | 市容园林委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28528122 | 监督电话 | 28391379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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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发布)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3、《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受理条件 |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8、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 ||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
| 申请材料 | 1、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 4、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书。 | ||
| 执法内容 | 无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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