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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1A-0203-2018-06824 文 号: 津南政办发〔2018〕2号
主题分类: 区政办发;文化 体育 旅游 附 加 码: 00018472-7/2018-0682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 年 02 月 09 日
主 题 词:    
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南政办发〔2018〕2号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29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05号)要求,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宝贵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持续发展。我区文物事业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区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本保护状况明显改善。2014年至2015年,市、区、镇三级财政共投入专项资金420万元,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小站周公祠进行了整体修缮,基本恢复了三大殿的历史风貌。2017年,启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辛庄慈云寺整体修缮工程,市、区、镇三级财政投入预计600余万元,计划2018年底前竣工。基本完成秦庄子观音寺维修工程,区、镇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0万元。文物事业呈现良好态势,津南公办博物馆(津南区博物馆)建设稳步推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小城镇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损坏,文物执法力量和管理机构建设尚需完善。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全区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街镇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要支持文物工作部门(文化站)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扎实做好本区域文物点的保护工作。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全区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凡涉及到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应事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文化体育局、公安津南分局、区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房屋维修责任人、承租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区房管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在保护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全区各级各类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工作完成率、文物保护工程合格率均要达到100%。落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公布本区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实行国有可移动文物身份证制度。运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字化成果,建立可移动文物资源库,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区文化体育局负责)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推动文物保护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加强本区行政区域内海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保护。

完善其申报和管理制度,加强其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开展保护性建筑申报和认定工作,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继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本区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划编制实施。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成员单位,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落实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区文化体育局、各相关单位负责)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1.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考核,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定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和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区、街镇、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街镇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开展文物被盗、被破坏和火灾风险评估,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远程监管、文物建筑消防文物安全监管人员田野文物智能巡检,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区文化体育局、相关街镇、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稳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文物建筑防火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区文化体育局、相关街镇、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支持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房管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举行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图书预览和讲座活动。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和教学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区文化体育局、区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1.积极稳步推进津南博物馆建设,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近现代文物征集,注重民俗文物、民族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健全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区文化体育局负责)

2.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准入、退出制。(区文化体育局、区民政局负责)

3.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建立健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创新文物合理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美丽天津、美丽津南建设相结合,打造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促进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区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强旅游品牌。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为载体的文化游、休闲线路游。结合传统节日和特色民俗文化,举办系列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各方力量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区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法规制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修订情况,按照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等制度,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强化文物行政执法。

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形成文物执法领域志愿服务机制。(区文化体育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完善多部门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重点开展法人违法现象治理和责任追究。(公安津南分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文物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区文化体育局、公安津南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深入贯彻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区司法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

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和历史风貌建筑的补偿办法。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渠道。(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文化体育局、各街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和科技支撑。

积极参加国家、市文物局组织的人才培训,逐步解决我区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构的短板。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区文化体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