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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1A-0202-2018-06822 文 号: 津南政发〔2018〕2号
主题分类: 区政发;教育 附 加 码: 00018472-7/2018-068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 年 02 月 11 日
主 题 词:    
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南政发〔2018〕2号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1.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区教育局)

2.不断规范党组织设置。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区教育局)

3.提升党组织覆盖质量。民办学校、幼儿园从聘用环节开始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情况,对党员组织关系至少每季度排查一次。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确保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区教育局)

4.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民办学校、幼儿园党组织书记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民办学校、幼儿园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区教育局)

5.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把民办学校、幼儿园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基层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集中轮训1遍,重点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能力培训。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教育培训的第一位任务,提高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区教育局)

6.从严教育管理党员。以党性教育为重点,每年对党员轮训1遍,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客观公正评价党员表现,帮助引导党员自觉认识问题、改进提高,严格稳慎处置不合格党员。(区教育局)

7.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关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首关,严格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入党动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重把中层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骨干培养成党员,重视发展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入党,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区教育局)

8.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按规定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区教育局)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民办学校、幼儿园党组织要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经常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提出指导意见,跟进做好相关工作。民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机构和班主任具体抓、团委和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统筹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民办培训机构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机构发展规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区教育局)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大力培育师德标兵、教学骨干和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德育工作者等先进典型。定期评估学校师德师风情况,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对表现不佳的,要劝诫整改;对师德失范、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提出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的建议。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党组织要敢抓敢管。(区教育局)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将思想政治工作者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思想政治工作者增强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区教育局)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指导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指导201611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二)放宽准入条件。

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制定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准,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积极扶持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充分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住宅等资源,通过升级改造,兴办学前教育。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切入点,改善审批服务, 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区行政审批局)

(三)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要求,指导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后,按照法人登记不同类别的相关规定和幼儿园章程处置剩余财产。在校生就近安置在同类型民办学校就读。(区行政审批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

(四)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政府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和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制定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开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健康发展。(区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创新金融支持渠道。

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民办学校的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商标权以及非教育设施质抵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六)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完善扶持制度

(一)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

落实《津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奖补实施意见》(津南教字2017100号)文件精神,定期对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园所进行认定,对符合要求且认定合格的园所,按照《津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奖补实施意见》要求给予资金扶持;对晋升天津市示范幼儿园、天津市一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资金奖励。(区财政局、教育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强对各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三)筹建教育类基金会。

充分发挥教育类基金会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优势,开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健康发展。教育类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助政府处置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剩余资产。(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四)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支持教育事业等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区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建委、发展改革委)

(六)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依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情况,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对已经具备充分竞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非营利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条件的成熟,逐步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直至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形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九)保障学校教师权益。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继续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落实职称评审工作,依托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开展周期性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将民办校教师纳入到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中,遴选各梯次骨干教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本市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

(十)保障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坚决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十一)加强民主管理。

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主管理。依法组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基层工会组织,全区各类民办教育单位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动态保持在95%以上。依法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积极推进建设。根据《津南区教育局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津南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幼儿园教代会、校务公开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

拟定民办学校制度目录,指导各民办学校依据制度目录梳理完善学校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断规范办学行为。重申招生简章、广告发布备案制度,将备案情况纳入办学年检评估。会同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办学。(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落实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和本市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天津市津南区校园安全工作管理手册》要求,按照章节,逐条落实到位;督查指导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落实单位安全隐患自查。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检查。深入开展专项安全教育活动,帮助学校开展好防火、防震、防恐等应急演练活动。(区教育局、消防支队、公安分局)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提高办学质量。

规范幼儿园一日生活,落实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南的要求,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反馈,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幼儿发展等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克服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学校执行课程方案的检查,督促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断提升课程领导力,进一步完善科学的课程体系;夯实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各项制度,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落实减负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课程改革实践研究,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区教育局)

(二)创新办学模式。

探索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采取集团化办学、品牌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促进民办教育多元化办学、多渠道投入、多样化发展。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住宅等资源,通过升级改造,兴办民办教育。(区教育局、消防支队、行政审批局、财政局)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区教育部门师资培训专业机构作用,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津南区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纳入行动计划之中,加强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四)打造民办教育品牌。

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立联席会制度。

建立由区教育局牵头,区网信办、编委办、发展改革委、建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区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对可以实施要件、环节整合的事项,探索实施多项合一、多证合一的行政许可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各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

鼓励各部门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和市、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办教育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区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82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