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OA01A-0203-2017-00088 | 文 号: | 津南政办发〔2017〕68号 |
主题分类: | 区政办发;建设实施;建设实施 | 附 加 码: | 00018472-7/2017-0008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主 题 词: | |||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职能的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规则相接轨,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审批实施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畴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涉及办理的消防、规划、人防、气象、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审批部门或有关单位单独实施的竣工专项及配套验收,通过区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项及配套验收。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区范围内区级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手续。
(三)联合验收其他事项。涉及水利工程、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等水运建设项目、公路和高速公路工程等需办理的竣工验收事项。
二、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区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实行“一表共用、联合验收”的集中办理模式,在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上同步操作。
(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各部门(单位)的审批验收系统要与行政许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实行统一受理、并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气、供电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八)涉及通信设施的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标准。
四、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制”和“两验终验制”,由区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其中,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验收事项,第二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依申请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承诺书》。
(二)一口进件。综合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接收凭证》,经初审后由综合窗口分别送达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统一受理。各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窗口对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线监管平台上统一受理,启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并出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系统,传送给有关单位。
(四)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后,立即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现场检测等,并填写《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综合登记表》。每个阶段的联合验收,务必由帮办代办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参加,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时间算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五)出具意见。各单位完成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重新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复验工作。
(六)一口出件。对联合验收合格的相关事项,相关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领取相关文件。综合窗口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证明文件扫描到计算机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传送给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分别完成纸质文件存档备案。
五、组织实施
区级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由各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涉及区级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级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六、工作分工
(一)组织受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超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区级综合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窗口。
(二)配套验收工作。自来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三)专业验收工作。消防、规划、安全、水务、人防、气象、档案、建设、市容园林、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区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建设项目进入联合验收流程办理。
(四)验收备案工作。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我区实施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区级综合窗口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单位、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制,找准站位,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落实。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