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OA01A-0203-2018-06826 | 文 号: | 津南政办发〔2018〕1号 |
主题分类: | 区政办发;建设实施 | 附 加 码: | 00018472-7/2018-06826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 年 02 月 02 日 |
主 题 词: | |||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
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办法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及我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煤改电”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煤改电”取暖设备补贴标准。安装蓄能式电暖气的,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照现行政策,市级投入600元/台,区级投入600元/台,居民承担600元/台;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使用空气源热泵取暖设备的,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29000元/户,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的电力线路改造,区级投入2000元/户,住户电表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二)电价优惠政策。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号),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电价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两级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给予采暖期住户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为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四)“煤改电”农户生活用液化石油气补贴标准。为满足 “煤改电”农户炊事用能需求,对实施“煤改电”的农村住户实施液化石油气补贴。每户每年最多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15公斤/罐),每罐补贴50元,由区财政负担。
(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区建委、区农经委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方案中的界定办法,组织各相关镇和供电公司,核定电价补贴及液化石油气补贴范围和总量,统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至农户;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及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线路改造工程费用,由区建委、区农经委组织各相关镇,核定补贴范围及标准,统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至相关企业。
(六)补贴发放期限。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二、“煤改气”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煤改气”取暖设备补贴标准。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费用及燃气表至燃气壁挂炉连接所需费用,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9000元/户。户外燃气配套设施,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气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炊事用天然气,所发生灶具及燃气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
(二)气价优惠政策。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三)气价补贴办法。给予1.2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采用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的,依据国际市场当期价格,经成本监审,超出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部分给予供气企业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四)补贴资金发放。区农经委核定农村地区补贴范围及标准,组织各相关镇与燃气公司核对补贴发放范围、取暖期采暖用气量,统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至农户;户外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补贴由区农经委组织各相关镇,核定补贴范围及标准,统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至相关企业。
(五)补贴发放期限。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三、集中供热补热支持政策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工作方案要求,环城四区按现行政策,市级财政投入41元/平方米,区级财政投入69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区建委负责核定集中供热补热面积,统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按相关程序支付供热公司。
四、其他方式支持政策
对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清洁取暖费用(含腾迁、拆迁费用)由各相关镇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后,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各相关镇根据腾迁方案落实补贴政策。
五、配套政策
(一)鼓励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和电锅炉、燃气分布式能源取暖。分散取暖的,参照“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执行;集中取暖的,参照环外燃煤供热锅炉改燃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0元,由市改燃并网专项资金解决,区建委负责按照补贴政策落实。
采用电锅炉集中取暖的,取暖用电按照“煤改电”峰谷电价执行,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对采暖用电量进行核定后,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区建委负责按照补贴政策落实。
对新建房屋采用燃气分布式热源的,参照《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用气价格参照天津市燃气电厂用气价格执行,余电部分由电力部门按照燃煤标杆电价收购或参与市场化交易,区建委负责按照补贴政策落实。
(二)农村涉及“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原则上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表确户。以下情况,需经村、镇逐级确认。
1.“一户多宅”,凡认定确实有人居住,给予安装,经认定后,可享受补贴政策。
2.“一宅多户”,已进行户籍分离(提供户口本),且供电(气)部门给予安装电(气)表情况下按照分户实际情况,给予安装,享受补贴政策。
3.住宅采暖面积大于设备取暖所承载的面积,在安装1台设备的基础上,按照采暖面积增加相应设备的安装,享受补贴政策,“煤改电”住户,电表可承担增加负荷的情况下,可增加设备安装。
4.外来人员在本地购买房屋的,由本人向居住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可享受与本地住户相同的补贴政策。
5.外来人员租用本地房屋的,由房主进行申请,经认定给予安装的,可享受与本地住户相同的补贴政策。
(三)对于低保户、五保户及其他特困人员,在享受市、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结合各户具体情况,采取救助措施予以支持。
六、工作分工
津南区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发放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农经委、区建委会同各相关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协同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对接,协调政策落实。
区建委:负责全区城市地区“煤改电”及集中供热补热补贴政策的落实和补贴资金申请,组织相关镇做好住户界定、补贴核算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农经委:负责全区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补贴政策的落实和补贴资金申请,组织相关镇做好住户界定、补贴核算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及时筹措、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相关镇对特殊群体的补贴政策落实。
区审计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
各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分别负责户外电网、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电价、气价政策执行和电价、气价补贴发放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煤改清洁能源工作,认真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要进一步规范档案台账,做好痕迹管理。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协调各相关镇及电力、燃气等公司开展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悬挂标语横幅、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将群众关心的政策、信息进行公开,做到家喻户晓。